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权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9日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行为,切实保障本行股东的合法权利,经本行第六次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将本行全部股份委托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根据股权托管要求,本行已于2018年9月26日-10月1日和2018年11月10日进行两次现场集中确权,为进一步提高股权管理的有效性,增强股权流动性,本行将于近期开展第三次现场集中确权,需未确权股东携带相关资料,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办理点办理股权确认登记。本次股权确权涉及未确权股东的切身利益,请届时务必参加。现将确权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确权登记对象
本行未进行确权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股东。
二、确权登记时间与地点
1.确权登记时间: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2日为现场集中确权登记期间。该期间具体办理时间为:周三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2、确权登记地点:现场集中确权登记地点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信贷室(睢宁县元府东街99号门卫右侧)
三、确权登记所需资料
请各股东携带以下资料到确权登记地点进行现场确权登记:
(一)非自然人股东需提供以下资料:1、股金证;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股东单位公章;5、非自然人股东登记表;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按本公告附件要求提供)【本公告附件请在本行官方网站(http://www.jssnrcb.com)本公告网页下载或在本行营业网点咨询领取】;7、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8、上述资料原件供核查,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本公告附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提交),复印件应有股东单位盖章。
(二)自然人股东需提供以下资料:1、股金证;2、身份证;3、自然人股东登记表;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按本公告附件要求提供)【本公告附件请在本行官方网站(http://www.jssnrcb.com)本公告网页下载或在本行营业网点咨询领取】;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股权确权的,可以委托股东本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身份证;股东在国外的,须提供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股东在香港或澳门的,须提供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可作为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或澳门律师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后并加章转递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股东在台湾的,须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查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除非委托本行职工属于近亲属委托,股东不得委托本行职工代为办理确权登记;受托人代理的自然人股东不得超过一个;6、上述资料原件供核查,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本公告附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提交),复印件应有本人签字或捺手印。
四、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权确权直接关系到未确权股东的股东权益,请相关股东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公告附件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股东登记表、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2.本次股权确权登记将在本行聘请的专业律师现场见证下进行。如股权权属尚未明晰或有争议,或股东资格、股权比例等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行将暂不办理股权确权手续,待相关问题依法解决后再进行股权确权。
3.现场集中确权登记期间,本行将暂停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股权质押业务,只受理股权冻结业务、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司法判决过户、股权确权所需过户。
4.本次股权确权不向股东收取任何费用。为保证确权工作顺利进行,请相关股东在规定时间内从速办理。
5.因股东未按时参加本次股权确权,或未按本公告及本公告附件要求提供确权资料,导致相关股权状况无法进行确认的,由股东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6.现场集中确权办理时间结束后,仍未办理确权的股东应至本行另行指定的地点继续办理确权手续。
7.股权确权手续办理后,如果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请于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本行确权工作人员联系,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8.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行联系。
咨询电话:董事办:0516-88386266
刘经理:15252161152
特此公告。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附件1:非自然人股东确权材料模板
1.1:非自然人股东确权材料清单
1.2:非自然人股东登记表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4:授权委托书(非自然人股东)
附件2:自然人股东确权材料模板
2.1:自然人股东确权材料清单
2.2:自然人股东登记表
2.3: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
2.4:声明(变更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5:声明(继承、遗赠)